2度酒駕被罰9萬吊照 因這理由法官判免罰 - 汽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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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Frederica
at 2019-03-01T09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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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很容易查到
稍微看一下就知道這回文根本鬼話連篇
※ 引述《panex0845 (胖克思)》之銘言:
: 你說的沒錯 就是這樣 警察如果違法在先 他叫你做什麼你都不用理他
: 警察攔停車輛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:
: 1.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:
: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:
: 六、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: 所以警察不得於任意路段隨意盤查人民,本案就是警察任意路段盤查,早就違法
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
這個是分局長以上就可以指定,而且不需經過公告
講白話點
今天分局長忽然"發公文"說去關渡橋攔酒測
這個攔檢行為就合法

此處強調發公文,在於要有書面可查證的指定行為
並且公文內容也必須有說明指定該地點的理由及攔檢形式
但事實上,如果警察內部有勤務紀錄可以證明依誰的命令去做
程序上就沒有問題
這個問題在李永得事件就討論過
但我很意外到現在還有人抱著這種錯誤理解

今天法官直指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去證明自己攔檢合法性
攔檢現場沒立告示牌做個管制站的形式宣告
事後還
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舉發單位於系爭地點實施無差別攔停稽查之
 法律正當程序,徒以「舉發單位是在做路檢,所以就沒有放告
 示牌。是否適法請法院依法裁判。」為其答辯(引自判決書)
法定要件已經超他媽寬鬆了你還什麼都不給不說明
舉證失敗就吃敗訴阿不然咧
: 2.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:
: 警察依前條規定,為查證人民身分,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:
: 一、攔停人、車、船及其他交通工具。
: 換句話說,沒有上列情形警察不得攔車,而本案警察早就違法,怎麼可以隨意攔車?
前提錯誤,得出錯誤答案不意外
: 3.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
: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,得予以攔停
: 並採行下列措施:
: 三、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。
: (1)已發生危害: 撞車等
: (2)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:車子改底燈、Mazda3、聞到酒味等
: 所以就算合法把車攔下來了,也不能隨意要求人民進行酒測,要上面這兩種情形才行。
聞到酒味基本上無法事後證明
真的懂就知道這條件有多規格外
: 再來就是帝王條款: 比例原則
: 警察行使職權,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,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
: 適當方法為之。
: 就算給警察依法設管制站,也不能每台都攔下來施以酒測,
該判決書法官是這麼說的
 ......是以倘員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,係屬於
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 款之「管制站」,員警依
 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交通檢查,而以特定原因如酒測
 等為發動要件,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交處
 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,遭員警攔停稽查,
 容有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。
咦?奇怪
怎麼看起來是只要警察設管制站
人民就該停車接受稽查?
: 否則早就超過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,
: 這件警察從頭到尾違法執行勤務,還有人叫好?還是有人想要回到警總時代?
法官的邏輯是
一、警察攔檢是不是自始就以酒測為目的
然後警察說不是,是路檢
是路檢,那酒測就是特殊對人行為,那就到下一關

二、採取酒測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
然後影片明白顯示每個人都要吹
那顯然是採用管制站才能用的手段
結果又說只是一般路檢
那你警察到底要我法官怎麼幫你解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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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淡,不是我瀟灑,我想
只是我習慣了,如此而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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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Caroline avatar
By Caroline
at 2019-03-06T05:59
比較嚴格的一般路檢囉!(  ̄ c ̄)y▂ξ
Iris avatar
By Iris
at 2019-03-10T17:59
一堆人搞了半天才發現白忙一場,以後路檢站都找個法官去駐點吧
Agatha avatar
By Agatha
at 2019-03-14T05:04
你說的是一般的一般路檢,我說的是嚴格的一般路檢(誤
Ophelia avatar
By Ophelia
at 2019-03-15T09:33
好奇問,一般路檢能做的項目有哪些?
Elvira avatar
By Elvira
at 2019-03-18T06:11
所以就這件事來說最後是警察擺爛造成的的囉
Rae avatar
By Rae
at 2019-03-18T21:32
社會變動快,警察勤務多,總是會百密一疏,以後改進就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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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Freda
at 2019-03-19T14:40
你都知道是路檢了 怎麼可以每台都攔還施以酒測?早違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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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Isabella
at 2019-03-22T02:48
更何況你真的懂什麼是比例原則?一堆人被強姦還喊爽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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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George
at 2019-03-23T13:51
這是我最後一次回你 就算主管長官指定關渡橋好了 也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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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Selena
at 2019-03-24T16:53
隨便在關渡橋一處設點就合法 為什麼自己思考
Edward Lewis avatar
By Edward Lewis
at 2019-03-25T17:49
行政行為的技術細節 雖然法院得以事後審查 但只要形式上
Joe avatar
By Joe
at 2019-03-30T11:42
符合足以使一般不特定人信服之要件 院檢方都會尊重 避免
Irma avatar
By Irma
at 2019-04-02T12:04
被說成是司法干預行政 (講白點就鄉民最討厭的外行裝內行)
回到你的問題 實務上 只要攔查點指定是關渡橋 執行臨檢
Belly avatar
By Belly
at 2019-04-05T16:22
的機關人員就自得審度各種易生危害情形而在不脫離關渡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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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Noah
at 2019-04-08T07:44
的情形下 在關渡橋的特定點執行設臨檢站執行臨檢
Heather avatar
By Heather
at 2019-04-10T08:22
再就樓上說的 在法院拿這個點攻擊其實戰力很弱 因為警方
Yuri avatar
By Yuri
at 2019-04-11T07:15
講得出一個理由 只要是在不離開關渡橋的情形下 根本很難
僅依此當成敗訴理由
Elma avatar
By Elma
at 2019-04-13T21:09
講白一點 今天指定的臨檢站是關渡橋頭 你會去爭論警察是
Gilbert avatar
By Gilbert
at 2019-04-14T13:32
站在關渡橋"頭" "橋上" "快車道" "慢車道"這種分類方式嗎
Ida avatar
By Ida
at 2019-04-16T17:33
更正 關渡橋頭是筆誤=>應該是關渡橋才正確
Emma avatar
By Emma
at 2019-04-21T00:01
因為這個東西是留給行政權做判斷的

對向來車後視鏡互撞

Ophelia avatar
By Ophelia
at 2019-03-01T08:26
今天在路上與對向來車後視鏡互撞,不過一來後視鏡只有因打到向內折外,無明顯破損, 二來雙向道後方來車不少,加上雙方都在分隔線內,只是剛好都貼的比較近,並無明顯違 規,就沒有停車處理。 請問這種狀況大家會停車處理嗎?請問保險丙式是否有理賠?應該也算車碰車吧! 重點是在於這種情形,如雙方都沒有違規,是否肇責就是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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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Neco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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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Fred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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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a avatar
By Ina
at 2019-03-01T01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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